2013-2-22

同居陪產檢 告不了名醫通姦

 

黃高彬昨獲知判決結果後表示,司法雖還他清白,但傷害已造成,不想再提。(資料照)

 

麻醉同意書 註記夫妻

 

〔記者林良哲、蔡淑媛/台中報導〕以兒童專科與感染科而在中部聞名的醫師黃高彬,被妻子查出,與小他20歲的女學生同居,女生懷孕進行羊水穿刺產檢,黃高彬還在麻醉同意書簽名、註記雙方為「夫妻」關係,元配怒告2人通姦;但台中高分院認為,這只能證明2人過從甚密,雖有令人非議之處,卻無法證實有「姦淫」行為,判2人無罪,本案定讞。

 

黃高彬:本來就沒有

 

黃高彬目前是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感染科主任,黃妻是藥師,3名子女都在國外就學;黃高彬昨獲知判決結果後表示,這本來就是沒有的事,司法雖還他清白,但傷害已造成,無法彌補,他不想再提。

 

判決書指出,黃高彬98年12月買下台中市區的公寓,提供他的學生沈雅慧居住,並向妻子表明分居意願,搬過去與沈女同住;100年1月,黃某要求離婚,妻起疑,僱請徵信社,才查知丈夫與沈女同居。

 

黃妻發現,沈女因懷孕,100年7月到醫院做羊水穿刺,黃高彬竟在麻醉同意書簽名,註記雙方是「夫妻」,黃妻告2人通姦,但一審台中地院法官認為,2人雖有同住一屋、陪同產檢的事實,卻因無法認定有通姦行為,判2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並要求沈女所生子女,與黃高彬比對DNA,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黃某及沈女都否認通姦,黃說是基於師生情誼,才讓沈女入住,但未同睡一房;而他只在手術同意書簽名,並未註記「夫妻」,這2個字並非他所寫。

 

只能證明過從甚密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檢方所提事證,只能證明2人過從甚密、互動頻繁,甚至其關係非比尋常,而有令人非議之處,但無法證實2人有通姦行為;至於檢方要求比對DNA,2名被告已拒絕,且通姦罪不屬「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之法定強制採樣範圍,無法強制,故判2人無罪。

 

黃高彬曾任高醫小兒科主任、高雄長庚兒童內科部長,專長熱帶醫學,長期從事感染症相關研究,中國附醫在醫療團隊介紹中,指他70年代開過寄生蟲病特別門診,近年也對輪狀病毒、腸病毒及肺炎鏈球菌等發表論文達180篇。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刑事案件採取證據主義,妨害家庭訴訟,在欠缺相當證據下,法官往往會判被告無罪;被告雖因此免除通姦刑責,但在客觀證據、情況下,足以證明被告「交情」匪淺時,原告仍可請求民事的精神損害賠償,勝算很大。

本案中,醫師黃高彬被妻子指控與沈女有婚外情,雖然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判處通姦無罪,但2人不但同居一屋,且沈女懷孕時,到醫院做羊水穿刺產檢,黃還在麻醉同意書上簽名,此舉證實雙方交情匪淺,足以造成元配精神損害,黃妻得以請求民事賠償。此外,元配若透過管道取得沈女所產子女的DNA,進而與丈夫之DNA進行比對,從而證實兩者有關係,在法律上視為「新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發現確實新證據,可聲請再審,得以再提起妨害家庭告訴。

另外,兩人在麻醉同意書上簽名,並註明雙方關係為夫妻,有網友指出,元配可以告對方偽造文書,依刑法規定,偽造文書屬於公訴罪,即使沒有被害人,檢察官仍得依法偵辦,若是查明有犯罪事實,也能直接起訴,但本案偵辦時,院方並沒針對這點另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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