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項程鎮、凌美雪/綜合報導〕蘋果日報記者劉文淵被控透過加入攝影網站,拍攝少女裸照,劉辯稱是臥底查訪不法情事,最高法院認為劉假採訪之名,誘拍2少女裸照,還遊說少女性交易,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觸犯2個「拍攝未滿18歲猥褻物品罪」,各處6月徒刑,執行刑為10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台灣天使攝影」網站由王德興97年間設立,王自任板主,對外徵募外拍模特兒,召集攝影同好拍照,會員每次收取2000元至3000元,模特兒拍攝費每次1萬元以上,多在台中市西屯路由王承租的台灣天使攝影棚等地拍攝,劉在97年9、10月間加入網站拍裸照。

劉被起訴後喊冤,辯稱自己是警政記者,當初獲主管同意,製作「假拍攝真賣淫」專題,才加入「台灣天使攝影」網站,進行臥底採訪,未發現網站有猥褻及性交易,所以未拍攝Amy、Cindy(皆化名)2名少女裸照,當時少女裝扮很成熟,刻意隱瞞年齡,看不出來是未成年,他謹守本分,沒拍猥褻露點照片。

本案爆發時,蘋果日報主管曾力挺劉打官司、希望還劉清白,不過Amy、Cindy指認劉化名「陳大哥」,確實拍過她們裸照;劉的黃姓主管作證指出,雖要求劉加入採訪,但表明採訪過程不能違法,因為未發現網站違法,所以沒有報導。

合議庭採信Amy、Cindy證詞,認為2少女拍裸照前,已告知未滿18歲,劉仍執意拍照,顯然明知故犯,劉不但化名拍照,還慫恿少女拍攝尺度大一點的裸照,強調照片不會外流,此行為與新聞採訪無關,應依法處斷;至於板主王德興一審判刑1年2月、緩刑4年,未上訴而確定。

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表示,「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感到遺憾。」他認為劉文淵的人生將會因為這個判決被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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