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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8  13:5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呂介閔被控16年前和女友爭吵,在北市內湖住家樓下公園,當場把女友打得頭破血流而死,為故布疑陣還刻意掀開女友衣服,脫下褲子,製造女友遭性侵後被殺的假象,最高法院5年前判呂13年徒刑定讞,但高檢署以死者乳房還驗出他人DNA聲請再審,高等法院今裁准再審,已服刑4年的呂男則已停止執行,今上午法官已通知檢方執行釋放呂介閔。

  • 呂介閔是在80年和同在東湖加油站打工的郭姓女友認識且開始交往。(圖擷取自中油網站)

    呂介閔是在80年和同在東湖加油站打工的郭姓女友認識且開始交往。(圖擷取自中油網站)

呂介閔是在80年和同在東湖加油站打工的郭姓女友認識且開始交往,郭女於89年7月21日清晨,被人發現陳屍公園行道樹下,檢警驗屍發現,郭女頭部被鈍器重擊死亡,胸部以下全裸,左胸有一明顯咬痕。

檢警在郭女下體發現精液反應,精液經化驗比對與呂相符,且郭女左乳房上的齒痕也和呂吻合,檢方綜合事證加上呂未通過調查局測謊,將呂起訴。

審理時,因無呂直接殺人事證,兩度獲判無罪,但98年10月,院更三審依殺人罪判呂13年徒刑,99年10月,最高法院根據測謊報告、通聯紀錄及死者左胸上咬痕比對等間接證據,駁回上訴案,判呂13年定讞,而呂至今已服刑4年。

劈腿男 殺女友 咬痕控訴愛恨 纏訟10年判刑定讞

作者: 王己由╱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0年10月12日

發生在十年前的北市內湖康樂街五號公園郭姓女子裸屍命案,十一日判決定讞。最高法院根據死者左乳房咬痕齒模、重咬力道,認定凶手就是郭女男友呂介閔,依殺人罪判刑十三年確定。

本案纏訟十年才判決有罪定讞,主要原因在於案發後,一直找不到直接證據。檢察官後來根據測謊結果,認定就是當年才廿歲的呂介閔,劈腿結交其他女友,和郭女分手不成才下殺手,不但起訴還求處死刑。

但一審士林地院卻以廿多頁的判決理由,痛批測謊過程草率,且指責調查局的測謊誤導檢警偵辦方向,以涉案證據不足判決無罪,二審也維持無罪判決。直到高院更一審後,才大逆轉。

合議庭根據檢方上訴理由,認定呂介閔涉案,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檢察官認為量刑太輕,提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更三審改判刑十三年,昨日全案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駁回呂某上訴理由,主要是認為,死者左乳房咬痕,鑑定比對齒模後,證實是呂介閔所為。呂雖辯稱是性行為時留下,但鑑定卻顯示郭女左乳房的咬痕,是超過十公斤的力道才能造成,不像一般正常性行為下的親吻,且咬痕應是在死亡前一天留下,非正常親密關係下產生。

另外,鑑定的法醫石臺平也作證指出,咬痕是「由愛生恨」的表現。但以本案來說,坦承咬郭女乳房的呂某,在行為當時,被害人應已陷入昏迷,且瀕臨死傷。

判決指出,今年卅歲的呂介閔,八十八年間在加油站打工時認識郭女,並成為男女朋友,但呂後來劈腿,郭女為此曾和呂發生爭吵。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凌晨,郭女到呂嫌內湖康樂街住處談論呂移情別戀一事,兩人隨後到附近的五號公園談判,呂一氣之下就隨手撿鈍器將郭女重擊死亡,事後將她衣褲褪去,故佈疑陣、偽裝遭性侵。

〔記者彭華幹台北報導〕發生於八十九年的台北市內湖五號公園郭姓女子裸屍命案,被控殺人的呂介閔昨天被最高法院判刑十三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呂介閔和被害人是在加油站打工認識,成為男女朋友,後來呂介閔移情別戀。郭女心有不甘,八十九年七月到呂的住處理論,兩人到附近公園談判仍爭執不休,呂隨手撿鈍器重擊,把她活活打死,事後再將她衣褲褪去,偽裝遭人性侵。

 全案纏訟期間,法院一、二審都以缺乏直接證據為由,判決呂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高院更一審時,法官查出,死者乳房上一個咬痕可疑,因而讓案情逆轉,呂被判刑十一年。全案到更二、更三審時,呂均被加重判刑為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定讞。
發佈日期: 2010-10-11 16:10:00
 
台北內湖裸屍案大逆轉:咬乳留鐵證終改判有罪
2007年05月18日18:0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18日電七年前發生的台北市內湖裸屍命案昨天判決大逆轉,台灣法院推斷原本一二審都獲判無罪的呂介閔殺害女友郭欣諭,再製造遭他人性侵的假象,依殺人罪將呂判刑十一年。

  據台灣《聯合報》報導,呂被改判有罪最重要的關鍵是,郭欣諭左邊乳房有一明顯咬痕。呂介閔承認是雙方性愛時他留下的,但經鑑定咬痕的力道超過十公斤;更一審認為不可能是正常性愛造成,認定是呂介閔因移情別戀,想甩掉郭欣諭,又不滿她半夜上門爭吵,於是下毒手。

  呂介閔辯稱,無證據證明他是兇手卻改判有罪,這個社會沒有司法正義,將再上訴要把正義討回來。

  法院認定,呂介閔和郭欣諭在加油站打工認識,成為男女朋友,並發生性關係,後來呂介閔移情別戀。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凌晨兩點多,郭欣諭到呂住處爭論此事,兩人到附近公園談判爭執,呂隨手撿鈍器重擊,把她活活打死;事後再將她衣褲褪去,並在左乳房猛力一咬,偽裝遭人性侵。

  本案纏訟七年,法院一二審都以缺乏直接證據為由,判決呂介閔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發回更審,終改判有罪。

  法院認為,案發後呂介閔第一次接受測謊時,有明顯說謊反應;附近三位鄰居都證稱聽到公園裡有一男一女像是熟人在爭吵,因此郭欣諭不可能是被陌生人性侵殺害。

  法院九次詢問呂介閔,呂介閔一再辯稱,他於案發前一周都沒有和郭欣諭發生性行為,後來經DNA鑑定證實郭欣諭下體的精液是他的,他才改口承認雙方在前一天發生性行為。

  此外有鄰居作證,當夜看到一個男子在公園拖行一樣東西,這名男子身高體重及所騎的摩托車顏色都與呂介閔一致。法院認為,如果是他人行凶,怎會把屍體拖行到公園內,顯然是呂介閔行凶後想要嫁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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