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5  21:0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47歲婦人王娟娟,去年9月至松山區某超市竊取總值334元的2塊奶油、1包衛生棉、2盒狗食,台北地院本月初判她拘役55天,王女在審理時,竟冒充同名同姓的知名譯作家王娟娟,自稱是博士、知名翻譯,生活無虞,沒有竊盜動機。

實際上,真正的知名譯作家王娟娟,已與丈夫定居美國16年,她今天透過越洋電話向本報表示,她不是47歲,也不是博士,她是台大人類學系學士,去年9月她人在美國,根本不在台灣,新聞中的竊賊只是同名同姓,絕對不是她,報導有誤。

女賊王娟娟向法官自稱「博士畢業,現為知名翻譯及專業口譯工作者,與各大出版社均有合作,譯作甚豐,並非無能力賺取生活所需,並無竊盜動機」,法官並未考究王婦自述的真偽,在判決書中誤載此段內容,因判決書屬官式文書,具有一定公信力,以致本報誤判王婦即為知名譯作家王娟娟,謹向王娟娟小姐致歉。

去年9月27日深夜11點多,王婦至台北市頂好超市延壽店,將奶油、衛生棉塞進背包關上拉鍊,狗食塞進褲袋出店,副店長發現攔下報警。

2015-09-0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知名英文翻譯、口譯師王娟娟,去年9月帶著愛犬至超市竊取總值334元的2塊奶油、1包衛生棉、2盒狗食,被發現後一度認錯向店長道歉,到了警局、法院卻不承認,辯說只是忘記結帳,她還沒走出店門口,不算竊盜;台北地院一、二審都認定她犯行明確,判她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定讞。

47歲王娟娟擁有博士學位,她曾翻譯《莎蒂的打殭屍日記》、《沒有男人的夏天》、《神秘河流》、《姊妹》等20多部美國暢銷小說,書中自介定居美國加州。

以下是我剛剛寄給我所有合作過的編輯的信,我把它轉貼過來,並且將本文設定為完全公開,以供日後有人google譯者王娟娟時查證。

親愛的編輯朋友們:

幾個小時前,意外得知自由時報於今年九月七日社會版,報導「知名譯者王娟娟超市偷狗食被判拘役」新聞一則,文中除了詳說這位擁有博士學位、現年四十七歲的王娟娟去年九月於台灣頂好超市行竊被逮、後來被判拘役等法院判決事實外,並且還加上一段補充說明,我copy+paste如右:「47歲王娟娟擁有博士學位,她曾翻譯《莎蒂的打殭屍日記》、《沒有男人的夏天》、《神祕河流》、《姊妹》等20多部美國暢銷小說,書中自介定居美國加州。」

看到這則新聞,我登時腦部充血。我今年不是四十七歲、沒有博士學位,長年居住美國,尤其去年九月,根本人在美國家中當我的人妻人母、餘暇譯書。簡單說,那個犯案的王娟娟根本不是譯者王娟娟,這個事實,該位名為張文川的記者,只需一通電話打到任何我合作過的出版社,查證我的身份證字號,便可得知。很遺憾地,他就這樣用google剪貼寫新聞,嚴重損傷了我的名譽。

這其實只是一則報屁股的鳥新聞,但自由時報畢竟是發行量不小的報紙,列出的譯作又剛好都是銷量還不錯的作品,想到合作過的編輯、或是讀過這些書剛好又記得我的名字的讀者,此後想到譯者王娟娟便想到「啊,她原來是個賊」,我便憤怒到雙手發抖,不住落淚。

我得知此事後,在臉書上公開幹譙,得到無數友情的溫暖支持,除了各式媒體與法律的專業意見外,大家更到自由時報留言洗版,要求新聞下架;而在我還在發抖流淚心亂如麻的當兒,我親愛的、腦袋無比清楚的老公,已經打電話回台灣到自由時報,要求撤掉這則新聞網路版並澄清更正道歉。一小時後,新聞已經下架,我們現在還在等待更正與道歉的部分(所以各位應該已經google不到這則新聞的內文,但標題據說還在)。

諷刺的是,記者張文川當初寫新聞時不曾打電話到出版社求證我的身份,而今新聞下架,我相信也只是因為我先生那通越洋電話、或許再加上我親愛的朋友們的憤怒留言--- 各位剛剛應該都沒有收到這通求證電話吧?犯錯與更正,竟同樣輕率,可悲,可悲!

因為文中提及譯者王娟娟與這些作品,所以特地寫了這封信給大家,以為澄清。

秋高氣爽,祝大家中秋佳節愉快!
娟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娟娟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梁嘉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453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585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王娟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
七日下午十一時許(下稱案發時間),至址設臺北市○○區
○○街○○號一樓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頂好超市分店(下
稱本案超市)內,徒手接續竊取本案超市店長鄭李純初所管
領持有之「銀寶牌奶油塊」、「植物奶油」而放入隨身後背
包(下稱本案背包),復將「西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
載為『西沙』,原審漏未更正)牌」狗食二盒分別置入所著
短褲左右口袋,又手拿一包「蘇菲牌貼身衛生棉」(以上所
竊物品總價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四元,下統稱本案遭竊
財物)放入本案背包,而對該等物品建立新持有管領狀態。
因本案超市副店長於本案超市監視錄影系統發覺王娟娟將本
案遭竊財物先後置入本案背包與褲袋而提醒鄭李純初,鄭李
純初又見王娟娟未經付款卻欲步出本案超市,故商請王娟娟
暫留結帳。惟王娟娟固由本案背包取出部分物品,但就所取
出之部分物品(狗食)是否拿自本案超市或購於其他商店而
與鄭李純初爭執。其間,本案超市副店長一方面查證王娟娟
所言,一方面詳細檢視監視錄影器拍攝記錄之畫面(下稱本
案監視錄影畫面)後,查知王娟娟自本案背包內取出之狗食
雖的確非本案超市所有,然王娟娟也未一次將取自本案超市
而放入本案背包、所著褲袋內之所有物品交出,鄭李純初因
此報警處理。
二、案經鄭李純初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六)被告博士畢業,現為知名翻譯及專業口譯工作者,與各大出
版社均有合作,譯作甚豐,並非無能力賺取生活所需,並無
竊盜動機。再者,被告自一百零二年二月起,即有在本案超
市消費之習慣,每週至少前往購買日用品一次,到店時間由
下午五時起至晚間十時、十一時不等,購買物品遍及蔬菜、
水果、報紙、飲品等。並非鄭李純初證稱,案發後其檢視回
溯三日的監視錄影記錄,被告幾乎都是打烊時間才來等語。
更何況超市接近打烊時,店員會於店門口附近搬貨準備關店
,且亦會多加留意滯留店內尚未離去之顧客,倘被告有意行
竊,無可能挑選該時段為之。又,由勘驗本案監視錄影畫面
可知,被告見到本案超市門口之店員後,即反身走進店內,
與鄭李純初交談後,主動前往結帳櫃檯,倘被告確有意行竊
大可快速甚至以奔跑之方式離開超市,何以竟主動停於店門
前又主動轉身準備付款?由此等品行證據與情況證據,均足
證被告並無竊盜之意云云。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姚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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