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9

〔記者黃佳琳、葛祐豪/高雄報導〕民進黨高市議員顏曉菁涉嫌利用人頭,在擔任高雄縣議員期間,向縣議會申報每月四萬元的助理費,造成高縣議會承辦人製作不實文書,雄檢偵結後,依偽造文書罪嫌將顏曉菁及黃姓助理起訴,高雄地院昨審結,判顏徒刑五月、黃姓助理徒刑三月,均可易科罰金,得上訴。

  • 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顏曉菁,因申報助理費問題,遭檢方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高雄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顏曉菁有期徒刑五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顏曉菁,因申報助理費問題,遭檢方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高雄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顏曉菁有期徒刑五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昨天傍晚多次撥打顏曉菁的手機,試圖探詢其說法,但手機均關機;改撥顏的服務處,接電話的女助理表示不知情,要由顏曉菁本人回應,記者請她透過其他管道連絡顏曉菁,該助理說沒辦法,還回記者說:「不然你自己來服務處堵她啊。」危機處理能力令人搖頭。

判決書指出,顏曉菁在高雄縣市合併前,擔任末代縣議員時,從九十六年三月起,至九十七年四月底,找來黃姓男子擔任她的助理,並向縣議會申報每月約四萬元的助理費,卻被雄檢查出,黃男請領助理費期間,只有三個月在台灣,並投入里長選戰,沒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真正協助顏曉菁的助理,反而是黃男母親。

雄檢認為,顏曉菁把黃男的資料送給縣議會,申報不實的薪資及春節慰勞金,共領取一○九萬餘元,損害議會審計及稅捐機關稽徵正確性,因此偵結後依偽造文書罪嫌將顏曉菁及黃姓助理起訴。

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黃男擔任助理的二年一個月期間,有一年七個月不在台灣,期間也沒有跟顏曉菁連絡,難以認定黃男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加上顏曉菁對黃男近況毫無所悉,卻仍用黃的名義向縣議會請領相關薪資,因此認定二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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