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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藍委口齒不清 記者竟被訴

拒透露消息來源 就吃上加重誹謗官司

2012年06月26日

【綜合報導】《時報周刊》記者陳彥佑,前年報導藍委林滄敏參加總統府大清早的輿情會報,被時任總統府副祕書長高朗點名「口齒不清」、「要認真點」,林認為報導不實提告;台北地檢署認為,陳彥佑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無法舉證報導確有其事,加上總統府也否認內容,昨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陳。

律師稱起訴瑕疵

律師陳達成說:「記者已平衡報導,檢察官不能證明報導有實質惡意,起訴有瑕疵。」律師謝岳龍補充,為保護言論自由,不能以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就指有誹謗故意;參酌美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檢察官須證明記者故意捏造才構成犯罪。 
綠委趙天麟說:「報導官員之間對口語表達能力的評價,稱不上是妨害名譽,更遑論誹謗,北檢以加重誹謗罪起訴記者,對新聞言論自由的妨害蠻嚴重的,恐造成寒蟬效應,在媒體中設下小警總紅線,極不恰當。」 
起訴指,前年十月八日,陳彥佑在《時周》《林滄敏口齒不清慘遭高朗點名》文中,指述「立法院國民黨書記長林滄敏有次參加總統府輿情會報時,因報告口齒不清還被總統府副秘書長高朗點名」、「新任小黨鞭才一個月的林滄敏,在上周報告完所屬業務時,操一口不輪轉的台灣國語,幕僚準備資料豐富,海派的他還是會離題太遠,慘遭曾任台大教授高朗點名要認真點」。 
檢察官傳喚陳彥佑、林滄敏當庭對質,陳表示報導前有打電話向林查證,林也不否認陳有打電話來,但當時明白指出沒這回事。檢方認為,陳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無法舉證報導確有其事,加上當時總統府也發新聞稿澄清該報導與事實不符,所以依加重誹謗罪起訴。 
林滄敏昨說他尊重媒體,但媒體應報導事實,該報導子虛烏有,是人身攻擊。已離職的陳彥佑對於被以重罪起訴感到驚訝,但他表示,若因秉持保護消息來源的職業道德遭起訴,他會尊重,並靜待司法判決。 


《時周》記者陳彥佑報導,立委林滄敏被點名「口齒不清」,遭林控告誹謗。翻攝畫面

記協推動除罪化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陳曉宜說,記協將推動刑事誹謗罪除罪化,以維持記者專業自主及新聞自由。

 

老總手記:我的挨告心得

 

201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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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周刊》記者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被起訴,作為新聞同行,尤其是有類似經驗的同行,真是心有戚戚焉。

必須保護消息來源

論挨告的經驗,我當然遠遠比不上《壹週刊》社長裴偉,但跑法院的經驗也不算太少,反正寫錯固然挨告,寫對也會被告,至於踢爆那些邪魔歪道,當然也常挨告。有些案子,自知理虧,認錯、賠償都沒話說。 
但有些新聞,由於事涉《蘋果》或我自己對於是非的判斷,即使挨告、起訴、判敗訴,也只是法律層面的挫折,並非義理、道德與價值觀的錯誤,雖然必須接受判決結果,卻可以抬頭挺胸走出法院,而保護消息來源,就是不容退讓的原則。 
不久前,有一位同事因為採訪挨告而且被判有罪,有同行見獵心喜拿這件事情大作文章,以為逮到機會看《蘋果》笑話了。我隨即安慰同事,他是為完成採訪任務而承受委曲,一切責任都應該由報社,而非他個人承擔。當天手邊剛好有瓶紅酒,立刻給他洗洗霉氣。 

不代表可無視法律

我這樣做,並不是認為新聞媒體與編採人員可以無視法律,而是我知道,新聞工作是個高風險行業,沒有公權力,採訪經常遭遇阻礙,卻必須在截稿之前做出很多判斷,我們可能犯錯,也應該接受監督,但就像我無法接受檢方因為《時報周刊》記者拒絕交代消息來源,就以加重誹謗罪名予以起訴,我也無法接受我的那位同事被法院判決有罪,因為,同樣都不符比例原則。
總編輯╱馬維敏 

 

擅自翻拍死者照《蘋果》記者判刑

  • 2012-06-15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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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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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嘉文/台北報導】

     《蘋果日報》記者陳韋劭三年前採訪自殺新聞時,未經家屬同意便翻拍死者照片登報,遭死者謝姓丈夫提告,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照片著作權由謝繼承,陳未經同意就翻拍刊登,違反著作權法,十四日判陳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另判雇主《蘋果日報》罰金八萬元。

     本案是首例媒體記者擅自翻拍死者照片,被認定違反著作權法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被判有罪案例。法界人士認為,本件判決相當罕見,如未來判決有罪確定,雖可能衝擊採訪新聞自由,卻也具有導正八卦媒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新聞來源的作用。

     在社會新聞中經常大量刊載與屍體、裸體相關照片而引起外界爭議的《蘋果日報》,對於旗下記者未經同意刊登死者照片被判刑且遭罰一事,僅透過法務經理葉錫波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會上訴。至於判決本身則不願多談。

     《蘋果日報》記者陳偉劭,民國九十八年三月間,前往新北市立殯儀館採訪一則自殺新聞時,取得一張死者照片加以翻拍後,隔天登報。死者的謝姓丈夫發現後相當生氣,對陳和《蘋果日報》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起訴陳和《蘋果日報》。謝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結果智慧財產法院,在刑事結果未出來前,已判決陳韋劭和蘋果須連帶賠償廿萬元確定。

     刑事部分,士林地院審理後,陳在審理中,坦承死者照片是他未經告訴人謝某同意,就予以翻拍,然後交給蘋果登報。告訴人謝某強調,當初他是將妻子的照片交給葬儀社處理,並沒有同意可將照片隨便登報。

     法官認為,本案爭執的照片,當初是死者生前到照相館拍攝,照相館將底片和照片交給顧客後,照片著作權便移轉到顧客身上。且該張照片和一般身分證、駕照等實用性照片不同,有展現攝影者的個性,具有創作性,因此需賦予著作權的保護,死者往生後,著作權就由謝姓丈夫繼承。

     由於陳所翻拍的照片,不是擺設在殯儀館處的遺照,陳在審理過程中,又無法舉證照片有放置在殯儀館或是由家屬提供的事實,加上照片屬私人著作,死者又不是公眾人物,法官認為陳不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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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死者照 《蘋果》遭罰8萬

 

2012年06月15日

【孫友廉、賴又嘉╱連線報導】二○○九年三月,《蘋果日報》報導新北市郭雅云燒炭自殺,刊登郭女大頭照,郭女丈夫謝青峰認為報導記者陳韋劭及《蘋果》侵害他的著作財產權,怒告陳及《蘋果》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士林地方法院昨判陳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九萬元,《蘋果》則科罰八萬元。

《蘋果》:會上訴

對此《蘋果》法務經理葉錫波昨強調:「該張照片的著作財產權,法院認定歸屬丈夫頗有疑問,法院認為《蘋果》要負起刑事及民事責任,也值得商榷,會再上訴。」
二○○九年三月,《蘋果》報導郭女在板橋租屋處燒炭自殺,並刊登郭女大頭照,郭夫主張,該張大頭照是他所拍攝,他擁有著作權,因此對《蘋果》與報導的陳男提出民、刑事告訴,但《蘋果》主張該張照片是新聞上合理使用,並不違法。
民事部分,智財法院在去年九月,認定《蘋果》未侵害郭夫名譽,但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判賠郭夫二十萬元確定。刑事部分,昨判陳男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九萬元,《蘋果》則科罰金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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