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8 12:5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地檢署偵辦健身教練朱峻穎殺害台大女碩士黃亦敏並分屍命案,由於朱峻穎已自殺死亡,檢方今正式處分不起訴;至於朱峻穎父母被控知情並協助其子,涉殺人等罪嫌,但檢方調查後認為,並無積極證據證明2人與朱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將2人處分不起訴。
去年5月21日,健身教練朱峻穎涉嫌以不詳方式,殺害交往2個月的女友黃亦敏,並將她分屍、棄屍,同月28日,朱男上吊自殺身亡,檢方因此處分不起訴。
不過,朱男父母被控知情,並被控於5月22日,到朱男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的住處,把朱男帶回桃園住處,協助將相關證據,如兇刀、血衣、沾血水管、浴簾及被害人部分屍塊及內臟等,一併帶回,再攜至不詳地點丟棄,涉殺人、藏匿人犯、湮滅或隱匿證據、損壞遺棄屍體等罪嫌。
2人否認知情、協助,強調兒子一直不說話,並未說發生什麼事;檢方調查,朱男有精神疾病,上吊自殺時留有遺書:「對不起了爸媽,一直不跟你們說發生了什麼事,也不敢說,怕把你們氣死了,請你倆老見諒,讓您倆老擔心了」,這與朱男父母所述相符。
去年5月25日晚間8時許,朱母曾以LINE詢問兒子:「你在哪裏?亦敏的父母在找你們,快回話」朱男沒回應,且朱母於隔日凌晨立即報案指:「朱男失去聯繫,有輕生念頭,其女友也一起失蹤」,可見朱母當時不知被害人已死亡。
此外,警方有到板橋、桃園2處採證,但血跡並不明顯,且朱男父母帶兒子離開板橋時,雖有帶著行李箱、紙箱、塑膠袋、後背包、鍋子等物,但從監視器畫面看不出是否藏有兇刀、血衣等。
檢方還認為,警方有在朱男住處扣到行凶用的開山刀,若其父母有湮滅或隱匿犯意,豈會留下此等重要物證?加上朱父通過測謊等,以無積極證據證明2人與朱男共同殺人,亦查無2人有藏匿人犯、湮滅證據、損壞丟棄屍體等犯行,處分不起訴。
相關事件與採證時序表
相關事件與採證時序表 | |||
日期 | 時間 | 說明 | 依據 |
5/20 | 23:14 | 朱O穎與死者黃O敏一同步出板橋區國光路(朱O穎板橋住處) | 監視器 |
23:32 | 朱O穎與死者黃O敏一同返回板橋住處(死者最後出現畫面) | 監視器 | |
5/21 | 2:00 | 黃O敏失聯(家屬於107年5月23日15時27分報案稱) | 報案紀錄 |
9:42 | 麥當勞外送至朱O穎板橋住處 | 監視器 | |
12:48 | 劉O純(朱男母親)來到朱O穎住家按電鈴後進入 | 監視器 | |
12:55 | 劉O純離開朱O穎住處 | 監視器 | |
14:23 | 劉O純使用的行動數據基地台位置出現在桃園市大溪區僑愛一街(詳卷)迄5月22日3:55均無變化 | 行動數據上網資料 | |
15:37 | 朱O國(朱男父親)使用的行動數據基地台位置出現在桃園市大溪區仁善里。於同日19:59時,基地台在桃園市大溪區僑愛一街(詳卷) | 行動數據上網資料 | |
23:30 | 朱O穎單獨一人出門(板橋住處)背個後背包走至後花圃 | 監視器 | |
5/22 | 0:40 | 朱O穎回板橋住處 | 監視器 |
0:59 | 朱O穎搬運手提手提包及背後背包(疑有裝東西)─出1 | 監視器 | |
1:10 | 朱O穎回家後背包(明顯空了)─入1 | 監視器 | |
1:15 | 朱O穎出門背後背包(明顯有裝運)─出2 | 監視器 | |
1:30 | 朱O穎回住處後背包(明顯空了)─入2 | 監視器 | |
1:33 | 朱O穎出門背後背包(明顯有裝運)─出3 | 監視器 | |
1:45 | 朱O穎回住處後背包(明顯空了)─入3 | 監視器 | |
2:32 | 朱O穎換服裝出門 | 監視器 | |
2:38 | 朱O穎拿一瓶寶特瓶似飲料回住處 | 監視器 | |
8:41 | 朱O國與劉O純至朱O穎住處 | 監視器 | |
8:47 | 被告3人一同搬運行李離開板橋住處 | 監視器 | |
9:17 | 朱O國與劉O純至住處 | 監視器 | |
9:27 | 朱O國與劉O純離開板橋住家手拿垃圾及被單 | 監視器 | |
10:42 | 劉O純駕車返回大溪住家,一行三人 | 監視器 | |
5/23 | 15:27 | 黃O敏家屬至派出所報黃女失蹤,新海所受理後隨即上傳並通報失蹤人口系統。 | 報案紀錄 |
5/27 | 21:37 | 在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後方發現死者黃O敏 | 警方現場勘察報告 |
23:30 | 警方勘察朱O穎板橋區國光路住處 | 警方現場勘察報告 | |
5/28 | 5:45 | 證人接獲有人在署立臺北醫院隔壁上吊通知。嗣經確認該名死者為朱O穎 | 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