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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為愛盲目!吳姓女大生與年長她16歲的沈男交往,有性侵害前科的沈男,一人飾演二角,化名透過臉書傳訊息給吳女,指沈男有生命危險的厄運,必須由吳女幫忙,與其他女人性交,才能化解厄運,被愛情沖昏頭的吳女,遂誘騙閨密小芳(化名)一起喝酒,在小芳飲料中下藥,讓沈男性侵昏睡的閨密,她還在旁幫忙脫閨密的褲子,擺平閨密的雙腿,兩人於二審時賠償小芳110萬元,台中高分院認為小芳因愛盲目,「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判處徒刑3年8月,沈男判刑8年6月,可上訴三審。

吳姓女大學生對愛情盲目,聽信怪力鬼神之說,在友人小蘋酒內摻入FM2,與男友沈男性侵害被害人,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將沈男判刑9年11月、判吳女7年7月,兩人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兩人以新台幣110萬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合議庭改判沈男8年6月,吳女3年8月。可上訴。

 

二審審理時,吳女、沈男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共同賠償被害人110萬元,並已給付完畢,吳女負擔金額為50萬元,被害人於調解中表示同意不追究吳女的刑事責任,請求法官從輕量刑,合議庭考量吳女於本案中,係受沈男利用,又對他用情甚深始犯案,依刑法規定酌減其刑。

 

至於沈男雖給付60萬元,但他利用吳女對其全然付出,誘使吳因擔憂其生命安危而犯本案重罪,絲毫未慮及吳女人生前途將因此斷送,於感情方面極其自私且殘忍。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遂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判決書指出,沈男於去年5月中旬,使用臉書名稱「Hong Yi Lin」向女友吳女誆稱「沈男將遭受生命危險,必須偷拍其他女子洗澡,及由吳女在旁使沈男與其他女子性交,並將性交過程拍照,方能化解沈的厄運」,因吳女認「Hong Yi Lin」曾準確講述關於沈男的事,故對「Hong Yi Lin」所稱要化解沈厄運事深信不疑,因而擔心沈遭遇不側,遂向自稱「Hong Yi Lin」表示配合完成。

 

吳女提議以她的友人小蘋6月初返臺為加害對象,經與沈男確認後,由吳女於6月1日下午小蘋返台後,邀約小蘋於隔天見面敘舊,並留宿在吳女租屋處住宿過夜,小蘋不知有詐,遂欣然同意。6月2日晚間,吳女在租屋處招待小蘋,兩人在房間內吃東西喝酒看電視聊天,大約吃喝一半,吳女勸說小蘋先去洗澡,小蘋被偷裝在浴室內的攝影機拍攝,由吳女竊錄後傳給沈男觀看。

 

吳女並伺機將FM2摻入小蘋未飲畢的罐裝水果啤酒內,待小蘋自浴室洗澡出來後,不知有異,即將已摻入FM2藥粉罐裝水果啤酒飲用完畢。其後吳女也沐浴完畢,自稱酒醉疲累,即先上床睡覺,小蘋隨後與吳女躺在同一張床上睡覺。

 

同日凌晨,吳女見小蘋熟睡,即聯絡沈男前來,吳女為測試小蘋是否已熟睡,先將手伸進小蘋內衣內撫摸胸部,又將小蘋穿著之短褲及內褲褪下至大腿處,撫摸小蘋下體,並以手性侵被害人得逞,確認被害人已熟睡。再由沈男以手性侵小蘋,吳女在旁協助將小蘋短褲及內褲往下拉,以利沈男性侵被害人,但沈男因過於緊張,碰觸被害人下體即已痿靡,經嘗試始終無法進入被害人下體。

 

吳女則在旁以手機拍攝整個過程,小蘋因於睡夢中感受疑似有人以手指進入其下體而逐漸清醒,發覺自己短褲及內褲遭拉下,趕緊拉起穿好,隨即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並查扣手機、床單等物,被害人至醫院驗傷採證,經採集小蘋尿液檢體送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沈與吳坦承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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