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7 05:30: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人氣爆乳直播主「Ginny妮」從「UP」直播平台跳槽直播平台「17」,被「UP」指控片面違約求償500萬元,一審認定她違反競業禁止原則,判決應賠償50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雙方合約性質屬勞務給付契約,Ginny妮有權終止合約,昨不僅逆轉改判免賠,且「UP」須返還她被假執行的265萬多元。
UP須返還假執行265萬
UP直播平台主張,Ginny妮在2017年10月1日與他們簽署獨家合作約定書,後來因為她收益佳,雙方在2018年1月1日重新簽訂合作約定書,提高Ginny妮的時薪為每小時1500元,每月需開播20至60小時,合約到2018年底止,亦約定她為獨家主播,不得在其他任何直播平台開播。
UP指稱,Ginny妮片面表示要終止合約,違約不履行直播,轉到有競爭關係的同類平台「17」擔任直播主,已違反競業禁止約定,訴請她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
本名何金鈴的Ginny妮(31歲)辯稱,她2018年7月3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經紀人表示要解約時,已獲得同意解約,雙方契約當時已合意終止,直播平台「UP」請求賠償500萬元,並不合理,也有失公平,請求駁回「UP」的求償。
台北地院認為,Ginny妮在2018年1月至5月的直播收入共214萬多元,以直播平台58%、直播主42%的比例拆帳後,Ginny妮實拿108萬多元,而她在2018年5月單月進帳達46萬多元,也為UP創造約60萬台幣收益,估算出Ginny妮從片面解約的2018年7月至合約到期的12月底的6個月,使UP少賺352萬多元。
北院認定,Ginny妮違反競業禁止原則,且直播平台的商業模式,的確有懲罰性違約金的規定,加上人氣直播主可帶來的商機無限,判決Ginny妮應賠償「UP」500萬元;Ginny妮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定,兩造合約性質屬勞務給付契約,Ginny妮有權依民法第549條相關規定終止和「UP」直播平台的合約,且依合約相關規定,「UP」無權請求她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另外,「UP」應返還她被假執行的265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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