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記者何芸萱先前親上火線指控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是渣男,不僅在辦公室與她啪啪啪還害她懷孕墮胎
前何姓女記者向週刊爆料與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畸戀,她後來結交勞姓男友,被控闖入勞的租處竊盜被判刑。何女、勞交往時,勞曾經聲請對何女核發家暴保護令,法官裁定限制何女遠離勞的住所至少100公尺。
2020年4月由台北地院作成的裁定,另要求何女不得對勞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不得騷擾及跟蹤勞,並規定何女於保護令2年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次,何女不服,提抗告,2020年6月被駁回。
依一審裁定,港籍勞姓男子稱,他與何女曾親密交往,2人分手後,何女自2019年9月9日開始發送大量騷擾訊息及電話,9月12日還請2位鎖匠開鎖,進入他台北市大安區的住處竊取大量財物,因此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
一審法官認為,勞姓男子所主張的事實,有簡訊、監視器畫面可證,審酌何女無法接受勞提分手,即傳送大量訊息並請鎖匠破門 ,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因此核發保護令,何女收到保護令不服,提起抗告。
二審裁定指出,何女與勞交往期間,因情緒問題遇有爭執,對勞動輒以死相逼,勞的母親得知後,自香港來台,與勞暫時離開台灣,不過,何女不願接受分手事實,除發訊息及請鎖匠破門外,還發送大量騷擾簡訊給勞的4名友人。
二審調查,何女一人分飾二角,稱自己懷孕並流產、或跳海並已身亡,欲藉此逼迫勞出面與她重修舊好,而勞提出身心診所診斷證明、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證據,可知勞有再受何女侵害之虞。
何女提抗告主張,她不是因無法接受分手才傳簡訊、請來鎖匠破門,勞根本沒有提過分手,她是因勞突然失去聯絡,才心急撥打電話及傳簡訊;何女說,她因相信勞的母親稱勞要退租,2人合養的狗要送收容所,出於不得已只好請鎖匠開門。
二審法官依據兩造說詞認為,何女、勞歧見深,在他們能和諧相處、理性溝通化解歧見之前,有繼續發生家暴的危險,一審核發通常保護令並無違誤,何女提抗告要求廢棄一審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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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與何姓女記者不倫,被職務法庭判撤職;事件女主角何女與勞姓男子交往,不滿對方提分手,帶鎖匠闖入勞的住處,以幾近「抄家」規模偷走90件物品,台北地院審理,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何女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
法院開庭時,何女自白犯罪,與檢察官展開認罪協商,由公訴檢察官聲請案件改依協商程序判決。
依判決書,何女竊盜的物品琳瑯滿目,包括銀行文件、保單、扣繳憑單、畢業證書副本、履歷表副本、護照照片光碟、馬拉松比賽照片光碟、筆記本、名片與名片盒、手機 iPhone5與盒子、手機iPhone6與盒子、手機iPhoneXs與盒子、小時候照片、馬拉松比賽自拍照、貼在牆上環島騎摩托車被拍超速的照片。
何女偷竊勞的所有物,另有Dyson吹風機、Panasonic吹風機、灌籃高手櫻木花道10號球衣背心、Nike路跑背心與短褲、籃球雙面球衣、Jordan籃球短褲、Nike路跑鞋、Nike Flyknit 2018路跑鞋、Nike手機臂套、Seiko路跑腰包、Herschel旅行手提袋、cote & ciel斜背包、St Paul's School橫條長袖上衣。
還有,手編背心毛衣、護照保護套、Stojo摺疊杯、沖繩鯨鯊擺設、給狗狗玩的鯨鯊娃娃、放狗狗的環保袋、可口可樂瓶、Calvin Klein長袖襯衫、Superdry 長袖帽T、Comme ca men V領針織毛衣、AX休閒西裝褲、Blackbarrett休閒九分褲、太陽眼鏡、Tiffany手鏈盒加手提袋。
以及男戒、女戒、耳環和手鏈組、被子、棉被、單人枕頭套、床包、特強幸福傷風咳素、保濟丸、特效必理痛、蜂膠、沖繩香水、梳子、夾子、伸縮雨傘、圓形秒針分針時鐘、方形電子跳字時鐘、Whisky酒杯、Lipton茶包、拖鞋、浴室拖鞋、開瓶器、蕭邦鑰匙圈、兔子手機架、Memo紙、保險套空盒子、潤滑液,和護肝解酒片。
判決指出,何女與勞姓男子原是男女朋友,因故分手,何女於2019年9月12日趁勞不在家時,聘僱鎖匠至勞的住處開鎖偷竊,勞報案,何女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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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id=TPDM%2C109%2C%E6%98%93%2C937%2C20210330%2C1&ty=J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芸萱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895號)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予以同意,判決如下:
主 文
何芸萱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何芸萱與勞俊基原係男女朋友,2人因故分手後,何芸萱竟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12日13時18分許,趁勞俊基不在家之際,未經勞俊基同意,自行聘僱不知情之鎖匠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勞俊基之住處開鎖,入內竊取勞俊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
㈠被告何芸萱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勞俊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監視影像截圖、監視錄影檔案。
㈣被告傳送予告訴人友人之簡訊。
㈤告訴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
㈥告訴人所提出之物品清單。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固採義務沒收原則,然對於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本案被告固有犯罪所得,惟已於本院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如再予沒收,有過科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上訴之事由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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