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女友和她的她 警死刑定讞

屏東縣里港警分局高樹分駐所前副所長王裕隆,不甘女友潘素雲與他分手並移情別戀女子江雅敏,去年六月持球棒、拔釘器打死潘、江兩人;最高法院昨天駁回王的上訴,依殺人罪判處王兩個死刑確定,褫奪公權終身。

王裕隆在案發時是一線四星的巡佐,他是今年第十六名死刑定讞犯,目前待執行者攀升至五十五人。最高法院法官指出,兩名死者死狀淒慘,令人不忍卒睹,王裕隆涉案明確,手段太殘忍,沒有發回更審必要。

判決指出,已婚的王裕隆(四十二歲)任職屏東縣恆春警分局期間,因查緝毒品認識吸毒者潘素雲;潘女入監時,王裕隆八度以朋友名義探監,並在潘出獄後與之交往,發生性行為。

潘素雲後來選擇與江雅敏交往,於去年六月九日與王攤牌分手。王裕隆由愛生恨,於十一日凌晨,到高雄市三民區漢口街潘素雲與江女同居大樓前埋伏守候;清晨六時許見潘女步入大樓,上前質問為何避不見面。

潘女因東西掉到地下室,下樓撿拾,王見已無復合可能,以鋁製球棒及拔釘器猛擊潘的頭、頸,潘女頭被打裂,腦髓流出,氣管也被刺穿。

江雅敏因接到友人警告電話,又見潘女未到家,持鎌刀搭電梯下樓;王一不做二不休,再以球棒、拔釘器猛擊江女頭、手,一路追殺到地下室,導致江女頭皮整片撕裂,右眼球被打爆。

一、二審都判王死刑,並指他人神共憤,天理難容。王上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

 

【2011/12/0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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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死酒客 逼死偽證人 惡警求處重刑 一記過肩摔釀命案 教唆麵線攤老闆作偽證 3人遭誣陷判刑 老闆良心不安自殺 遺書揪出真凶

  • 2011-12-14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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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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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嘉文/台北報導】

     金山分局警員陳敏和十年前執勤時,以一記過肩摔將男子陳李樺摔倒在地,陳頭部受重擊不治,陳員為脫罪,竟脅迫麵線攤老闆曾德榮和黃姓女友作偽證,誣陷另三人犯案;三人一度遭判刑七年,直到九十八年,曾男良心不安留遺書自白後自殺,三人才改判無罪。檢方昨將直接、間接害死兩條人命的陳員,依涉嫌傷害致死和教唆偽證罪起訴,並請法官加重其刑。

     四十二歲的警員陳敏和,案發時在金山分局乾華派出所任職,九十五年十一月調任重光派出所至今,考績多為甲等。新北市警察局表示,俟收到起訴書後,再研議是否對陳員做出停職處分。

     檢察官指出,九十年國慶日下午五點左右,男子邱清逢、許效益、游志榮、曾德榮等四人,在石門草里村的漁港碼頭曾某所開的麵線攤喝酒,陳李樺酒後和友人到該處時,和邱起了衝突,兩人扭打互毆。

     年紀較長的邱男不敵遭打,跑到旁邊的商店請人報警,警員陳敏和獲報獨自趕到現場,要陳李樺出示證件遭拒,先搧了陳男一巴掌,然後要帶陳男回派出所,途中陳男不聽指揮,被陳員過肩摔倒在地,未料,陳李樺的頭撞到旁邊的水泥護欄,送醫急救不治。

     陳員闖禍後為了脫罪,竟脅迫曾德榮和其黃姓女友作偽證,誣陷邱清逢和事後才到場的邱進益、曾榮圳三人共同毆打陳男,導致陳死亡。

     一、二審法官採信證人證詞,將邱三人依傷害致死罪各判刑八年,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更審,九十五年更一審改判七年,九十八年最高法院審理後,被告邱進益死亡諭知不受理外,全案再發回高院更審。

     九十八年七月間,證人曾德榮收到高院開庭通知書,要他再出庭作證,他怕說出實話會遭員警找麻煩,不說又良心不安,在雙重壓力下,竟選擇燒炭自殺,生前留下遺書以死明志,遺書中將陳員脅迫他作偽證之事一五一十交代。

     高院因此改判邱清逢和曾榮圳無罪,去年底邱拿無罪判決書向士檢告發陳員惡行,檢方發現可疑展開調查。檢方根據邱的證詞、原本證人黃女也坦承遭脅迫作偽證以及陳員測謊未過等證據,昨依傷害致死和教唆偽證等罪,將陳員起訴,因他是公務員卻濫用職權,因此請法院加重其刑。

 

警殺人嫁禍 判賠含冤男397萬

被逼作偽證 攤販自盡 遺書揭露

2012年08月10日 
陳敏和(圖2)逼人作偽證,害邱逢清(圖1,資料照片)背上殺人罪名,房產也遭拍賣。 
圖1 
賴又嘉攝

【賴又嘉╱台北報導】新北市警局金山分局員警陳敏和十一年前處理酒醉糾紛,失手摔死醉漢陳李樺,卻逼攤販曾德榮夫婦作偽證,誣指男子邱清逢打死醉漢,害邱官司纏身,房產遭查封、拍賣,直到三年前曾男因自責自殺,留遺書明志,邱才沉冤得雪並向陳敏和求償。士林地院昨判陳應賠邱三百九十七萬餘元。邱的律師認為,判決金額應足以彌補損害。


圖2

房產遭查封拍賣

判決指出,陳李樺二○○一年間在新北市石門漁港喝醉酒,到邱清逢(八十八歲)的草仔粿攤鬧事。時任乾華派出所警員陳敏和(四十三歲)到場後,不滿陳李樺不聽指揮,將他過肩摔,卻失手將他摔死。 
陳敏和為脫罪,竟逼在場的大腸麵線攤販曾德榮夫婦作偽證,謊稱是邱清逢、邱進益父子及友人曾榮圳聯手打死醉漢,害邱清逢等三人官司纏身近十年,並遭死者家屬求償,邱的房產因此遭查封、拍賣。 


名譽信用權受損

直到二○○九年高院更二審時,曾男不堪良心譴責燒炭自殺,留遺書指「警員阿和說他要叫人咬我」、「人是他打死的,還叫我說謊」,「邱清逢是無辜的」,邱等人才獲判無罪定讞。檢方去年將陳敏和起訴後,邱男另求償五百九十七萬元。
士林地院認為陳敏和造成邱名譽及信用權受損、喪失房地,又無悔意,扣除邱已領得的犯罪被害補償金一百多萬元,判陳應賠邱精神慰撫金兩百萬元,及房地損害一百九十七萬餘元。仍可上訴。至於陳敏和的刑責,士林地院訂於八月十六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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