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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音樂製作人黃申瀚涉性侵?檢:罪證不足

中時

知名音樂製作人黃申瀚,去年替1名剛簽經紀約的17歲女藝人上音樂課,但女藝人竟與試鏡的張姓攝影師,及張男的陳姓女助理搞3P,事後反悔控告張男、陳女、簽她出道的馮姓經紀人,及黃申瀚等4人涉性侵及偷拍性愛影片;台北地檢署認為女藝人說詞反覆,認4人罪證不足,今將4人不起訴。

 

 

 

據悉,該名少女藝人也是「17直播」直播主,檢方調查,去年8月,馮姓經紀人與17歲少女簽下經紀約後,安排她向黃申瀚學習音樂,並委請張姓攝影師試鏡拍照,事後少女竟到張男的住處,與張男及其陳姓女助理大玩3P。少女隔天繼續試鏡,拍照後再回張男住處3P,一個星期內,就3度搞3P。

 

 

 

事後少女向友人分享與張男、陳女3P經過,友人覺得她被騙失身,勸她報警提告;少女指控,她與馮男簽約後,馮男將她介紹給張男,她卻被張男及陳女共同強制性交。

 

 

 

庭訊時,馮男及黃申瀚2人均稱不知道少女曾與張男、陳女發生性關係,但少女說詞反覆,改稱她因剛簽約才不敢反抗,控告4人利用權勢性侵。

 

 

 

此外,少女質疑張男偷拍3P性愛影片,另控告張男妨害祕密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檢警搜索張男住處時,僅查獲張男替其前女友及陳女所拍攝的女女性愛影片及露點照片,並未發現有該少女入鏡的性愛影像。

 

 

 

雖然張男及陳女向檢方供認曾與少女3P,但辯稱是少女自願的,從未強迫,也否認偷拍少女的3P影片。

 

 

 

檢方認為少女說詞反覆,加上查無張男偷拍少女不雅影像的事證,認定4人的罪證不足,今將4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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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

 

 

2019-03-28 11:41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知名音樂製作人黃申瀚,去年替1名剛簽經紀約的女藝人上音樂課,但女藝人竟與幫忙試鏡的張姓攝影師,以及張的陳姓女助理搞3P,事後反悔還控告張男、陳女、簽她出道的馮姓經紀人,以及黃申瀚等4人,涉性侵及偷拍性愛影片等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女藝人說詞反覆,今將4人不起訴。

據悉,該名少女去年除了與馮男簽下1年的經紀約之外,之後也曾與直播平台簽約,成為直播主。檢方調查,去年8月間,馮姓經紀人與1名外貌出眾、身材姣好的17歲少女簽下經紀約後,安排少女向黃申瀚學習音樂,並委請張姓攝影師幫忙試鏡拍照,未料,少女拍照後竟到張男的住處,與張男及其陳姓女助理大玩3P。

少女與張男、陳女初次3P後,隔天繼續接受張男的試鏡,拍照後再次回到張男的住處玩3P性愛遊戲,在短短不到一個星期內,就玩了3次的3P。

事後少女向友人分享與張男、陳女「互動」的經過,友人覺得她被騙失身,成功勸她報警提告;少女原指控,她與馮男簽下經紀約後,馮男將她介紹給張男,她卻被張男及陳女合力強制性交。

檢方傳喚馮男及黃申瀚到庭作證,2人證稱不知道少女曾與張男、陳女發生性關係,並對此消息感到驚訝。馮、黃證述後,少女又改變說詞,緊咬馮、黃、張、陳4人是一夥的,並改稱自己是簽約藝人,受情勢所迫才不敢反抗,控告4人利用權勢性侵。

此外,少女質疑張男偷拍3P時的性愛影片,另控告張男妨害秘密,因少女當時仍未成年,張男因而另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然而,檢警搜索張男住處時,雖有查獲張男替其前女友及陳女所拍攝的女女性愛影片及露點照片,但相關物證中,並沒發現有該少女入鏡的影像。

張男及陳女庭訊時承認與少女3P,但辯稱是少女自願的,從未強迫,且少女可以任意出入張男住處,人身自由也未受限;此外,張男也否認偷拍少女的3P影片。

檢方比對相關人的說詞後,認為少女的指控前後不一致,一下說是被強迫發生3P,一下又改口稱是顧忌馮男及黃申瀚等人的權勢,才答應與張男及陳女3P,另外,也查無張男偷拍少女不雅影像的事證,認定4人的罪證不足。

 

2019-03-28 15:02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知名黃姓音樂製作人去年替剛簽經紀約的17歲女藝人上音樂課,女藝人卻與幫忙試鏡的張姓攝影師及其陳姓女助理搞3P,女藝人事後控告對方性侵,但台北地檢署查出女藝人先是告對方強制性交,後又改控利用權勢性交,認定指述前後不一,今天將被告不起訴。律師林俊峰解釋,成年人與年滿16歲的少女3P,如沒違背其意願及涉及性交易,就不違法。

 

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成年人若與少女玩3P,少女如果是自願的,而沒有違反少女的意願時,也沒有涉及有金錢對價的性交易時,就沒有違法的情事。

林俊峰指出,關於少女的指控,若她稱遭對方強制性交,代表是可能遭受到對方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性侵,但後來她又改口稱對方是利用權勢脅迫她性交,這部分則比較偏向於她是被「半強迫」,等於她所指述對方的犯行,前後並不一致,此時若無其他具體事證,自然就會對被告一方較為有利。

林俊峰解釋,如女方是因為屈服於製作人、經紀人、攝影師,可以幫忙女方開拓影藝事業的權勢機會,而被迫與他們發生性關係時,對方就有可能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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