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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當興(右圖,資料照)2年前在台南地院調解後,開車撞死妻子與律師,經最高法院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由法官侯廷昌(左圖,記者王捷翻攝)承審。

洪當興(右圖,資料照)2年前在台南地院調解後,開車撞死妻子與律師,經最高法院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由法官侯廷昌(左圖,記者王捷翻攝)承審。

2019-12-28 05:30:00

 

一、二審均判死刑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記者王捷、吳昇儒/綜合報導〕男子洪當興2年多前和已分居妻子李怡慧在台南地院協商離婚,離開法院時,開廂型車從後方追撞妻子和律師黃政雄死亡。本案一、二審均判他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承辦法官侯廷昌日前做出全國首例裁定,他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認為應保護洪當興孩子的權益,裁定組成「跨科學人員」團隊鑑定洪案,鑑定結論將成為量刑重要依據。

 

法界分析有利凶嫌

 

有法界人士分析,依法官審理走向,洪當興有可能在更審時,首度逃過死劫。不過,當初一、二審將被告判死,被害人家屬哽咽感謝法院伸張正義,如果未來更審判決出現轉折,據死者黃政雄的一名友人轉述,家屬認為此一裁定對他們是二次傷害,「實在讓人心酸,已無法表示任何意見。」

 

死者家屬曾謝司法 如今「實在心酸」

 

台南高分院裁定指出,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應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侯廷昌於是組織「跨科學人員」團隊,由副教授李執中、臨床心理師蘇淑貞、張嘉紋、社工師李姿佳組成,訪談洪當興的2名未成年孩子,內容包括以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等因素,做成綜合研判,這些資料將做為法官對洪當興量刑的依據。

裁定指出,媒體與大眾應適度節制刊載,共同協助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早日走出傷痛,回歸平穩生活。

目前洪當興的孩子由親屬照顧。法院認為,案發後孩子身心健康狀態、成熟程度、生活環境、就學情況、如何看待父親的作為等資訊,法官都不清楚,有必要加以了解。

洪當興是在2017年7月17日於台南地院院區開車撞死妻子和律師。南院調查,洪駕車踩油門加速,撞擊輾壓2人,過程完全未煞車,衝到地院車道出口的鐵門軌道處才將車煞停。一審合議庭認為洪男視人命如草芥,惡性重大,符合聯合國兩公約所稱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此判死。

洪上訴強調自己符合自首條件,但二審法官認為,沒有證據佐證他是自首,維持死刑判決。最高法院以「自首要件須釐清」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2019-12-28 05:30:0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高分院刑庭法官侯廷昌,在法界人士眼中,是位特別的法官。他最常說的是,即使民眾只有噓聲,法官還是要努力讓司法變更好。

侯廷昌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美國喬治城法學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36期結業後,擔任刑庭法官20年,曾審理過湯姆熊割喉命案。該案最後由最高法院判決無期徒刑定讞,主要根據被告的精神鑑定結論。

 

審過湯姆熊男童割喉案

 

侯廷昌十分重視被害人的復原與保護,在湯姆熊案發生後,他安排心理諮商的社會資源介入協助被害人家庭。

今年54歲的侯廷昌,就讀小學時,他的父親有一件民事糾紛案,但遭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後來侯廷昌得知,此事之後,父親希望他未來能當律師或是法官,改變這個環境,他因此立志當法官。

 

父民事糾紛 讓他立志當法官

 

擔任法官後,侯有次審理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被告父親向他求情,他傳被告父親當證人,想了解被告是什麼樣的人,直到開庭時才得知,被告父親已中風無法到庭。那次之後,侯廷昌認為,審判除效率與公平,還有其他價值要去探索和兼顧。從法院改革至今,民眾沒給法官很多掌聲,但侯廷昌認為法官還是要願意改變,讓司法變得更好。

2019-12-28 05:30:00

 

有人認為超出保障兒童範圍

 

〔記者王定傳、王捷/綜合報導〕台南高分院擬鑑定死刑犯兒女的最佳利益問題,法界人士看法不一,支持者認為,站在保護兒童的最高利益角度來看,做這樣的鑑定當作判決參考,並沒有問題;也有人表示,這已超出兒童權利公約的保障範圍,因為兒童父母犯罪的量刑問題,與兒童直接的權利保障並無關聯。

不具名司法界人士說,這種鑑定方式聞所未聞、十分罕見,應該與廢死團體的主張有關,因為廢死人士認為使用死刑對被告子女有負面影響;但這種主張超出保障兒童的範圍,因為被告犯罪受到懲罰的問題,與兒童直接的權利保障無關。

另有法學界人士說,爸爸殺了媽媽,才是對孩子最殘忍的對待,若考慮凶手的未成年子女利益,讓他逃死,很難說是為孩子所樂見;況且被告若未判死、最可能是無期徒刑,至少關20多年才有機會出獄,他仍然無法照顧、撫養未成年子女,等出獄時孩子也不再年輕,看不出將被告判死與否,會與他的子女利益有密切關聯。

此外,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他們看見一、二審都判死刑,最後卻出現特殊理由讓被告逃死,被害人的正義在哪裡?

律師林俊峰認為,法官依刑法第57條規定,瞭解犯罪行為人生活狀況等,於法有據,但若擔心判死會造成兒童一次失去雙親,而認為沒有判死必要,恐會造成單親父母在犯下滔天大罪後,援引此案做為免死理由,甚至有縱容單親父母犯罪情形發生,不可不慎。

 

有人指依刑法57條於法有據

 

律師黃仕翰表示,保護兒童的最佳利益是國際通念,辯護人有此要求,法院也願意進行鑑定,做為判決參考,無可厚非,他傾向支持。

還有法界人士指出,法官為了與社會情感有連結、保護兒童權益,也要補充量刑上依據,對法官來說資訊越多、判決越接近公正。

 

 

2018-06-05 12:19:34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06年7月17日下午發生在台南地方法院西側門人車通道的駭人車禍命案,造成開庭律師黃政雄與委任女子李怡慧兩人重創身亡,涉開小貨車兇狠撞死兩人的李怡慧丈夫洪當興,今年2月間台南地方法院依故意殺人罪判洪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受害人李怡慧的父親與黃政雄的妻子、母親向洪當興求償,今上午,台南地院民事庭判洪須共賠兩受害者3名家屬2792萬多元。

民事庭承審法官許蕙蘭宣判表示,洪當興應賠償李怡慧父親708萬多元;賠償黃政雄妻子1367萬多元、黃政雄母親717萬餘元。洪當興被法院借提到庭聽判後面無表情、也未表示任何意見,即被法警帶離法庭。

台南地院表示,這件車禍是律師在台南地院區內第1件遭當事人撞死的慘案。

洪當興(44歲)之前因訴請離婚,台南地院安排去年7月17日下午於該院調解,洪妻李怡慧委任律師黃政雄於當日下午偕同出席,開調解庭時,洪當興不滿黃政雄為李怡慧主張關於子女監護權歸屬等事項,黃並質疑洪在訴狀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心生怨懟。

調解結束後,洪當興在地院與地檢署之間車道駕駛自小貨車由北向南行駛,他見黃政雄與李怡慧2人沿同方向靠左側並肩步行前往健康路方向走,從2人後方見黃政雄與李怡慧言談間手勢動作,使他憶起與李怡慧相處時產生的不愉快,及調解時妻子對其說話態度及口氣,讓洪更加憤恨盈胸,竟基於殺人犯意、重踩油門加速從後衝撞李怡慧與黃政雄,並從兩人身上輾壓過去,黃政雄受肋骨骨折併氣血胸,當日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李怡慧則因頭頸胸腹部撞挫輾壓傷併頸椎、雙肋多處骨折、骨盆骨折、氣血胸、肝腎撕裂傷併肺葉切除、腎臟摘除等,延至7月19日不治。洪當興在開車衝撞倒兩人後,有下車撥打電話報警處理。

檢方起訴指出,洪當興與律師黃政雄並不認識,僅因其妻委任參與調解,黃政雄本於律師職責為李女主張權益,竟遭被告懷恨在心,路途中故意駕車從後猛烈撞擊被害人2人並予以輾壓,造成兩人傷重不治,被告仍執詞狡辯是過失所為,其手段兇殘、無悔改之意,不尊重生命之情可見,請法官判處極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洪當興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上訴人洪當興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判決,將第二審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上訴駁回(即維持第一審諭知洪當興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宣告扣案車號AMG-5935號自用小客貨車壹部沒收之判決)。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摘要
洪當興與李怡慧原為夫妻,因感情不睦,經洪當興訴請離婚,雙方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室進行調解,李怡慧偕同其委任律師黃政雄出席,並與洪當興就離婚部分調解成立。洪當興於離婚調解成立後即同日下午3 時36分許,駕駛車號AMG-5935號自用小客貨車欲離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際,適見李怡慧與黃政雄律師2 人步行在其同向左前方車道旁,因不滿黃政雄與李怡慧2 人沿路交談時,黃政雄之手勢動作似有訴說其等獲勝之意,且思及過往婚姻生活糾葛,因而心生怨恨,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將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由原行駛之車道右側,改駛往車道左側,並重踩油門加速自後方衝撞李怡慧及黃政雄,且自其2 人之身體輾壓而過,致黃政雄因而肋骨骨折併  氣血胸,於同日下午5 時許急救無效死亡;李怡慧則因多處骨折、肝腎撕裂傷及氣血胸,經送醫急救,仍於同年月19日下午6 時36分許傷重不治死亡。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上訴人洪當興在原審之辯護人以洪當興犯罪後留在案發現場,對於到達現場處理警員之詢問均有明確回答,主張洪當興所為符合自首之要件,並請求原審斟酌傳訊最先到達現場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警,以究明實情。原審對於洪當興是否自首,雖已調查並說明何以不採信之理由,但依卷證資料, 尚有下列疑點仍待調查釐清。
二、原判決認定本件案發後警員黃昭祥據報到達現場時,已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數名法警在場協助指揮交通,其中一名法警並向警員黃昭祥表示本件肇事自用小客貨車駕駛人即為當時站在該車旁之上訴人。倘屬無訛,則上述到場協助指揮交通之法警,究係如何知悉現場發生車禍而到場協助?其等最初到達現場所見情形如何?上訴人有無主動向其表示其係本件車禍肇事之自用小客貨車駕駛人?若有,其所陳述之具體內容為何?又依證人即警員黃昭祥於第一審審理時所為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之職務報告書所記載之內容,本件案發當天到場協助指揮交通之法警、據報最先到達案發現場之警員暨嗣後到場接班之巡邏警員,以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所長王高邦,其等於抵達本件案發現場時,似僅知悉現場發生車禍而致人傷亡之事實,則警方或檢察官係如何發覺上訴人涉犯本件故意殺人罪嫌?上訴人是否有在警方或檢察官尚未發覺上情前,主動向該管公務員自首其犯行 ?以上疑點,均與上訴人有無自首得減刑規定之適用攸關,自應深入調查釐清,原審就上述攸關上訴人利益,甚至影響其生命權之重要事項,並未詳加調查釐清明白,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三、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洪當興法定減刑事由之認定,本院無從據以自行判決,因事關極刑重典,為期詳實並昭折服,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郭毓洲
                     法官 張祺祥
                     法官 李錦樑
                     法官 林海祥
                     法官 林靜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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