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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雄一煎餅店怒飆女學生,被外界冠上「去死」女韓粉的楊玉如,因在臉書、社團等網路上造謠總統府秘書長陳菊涉貪汙500億挨告 9月15日卻在臉書討饒寫道「......因為無聊看到臉書上有人刊登陳菊的貪污事件,我一時衝動就轉貼出去洩憤,沒多久我想不好我就刪除掉了,沒想到又被有心人士拿去做文章......我是冤枉的。」還打悲情牌指「我沒有錢,沒有房子,更沒有健康的身體......,我一定會修正自己的言行舉止。」
不過,台北地院安排調解時,楊玉如希望讓她在臉書公開道歉即可,但陳菊不接受,雙方調解不成

楊玉如的爭議事件不止於此,她曾因澎湖縣前縣長高植澎質疑李佳芬沒捐版稅,上高植澎的臉書辱罵他「貪污被抓到」、「混蛋」等,遭高植澎控告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73號陳菊自訴楊玉如散播文字誹謗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公告日:108.11.18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題:本院108年度自字第73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自字第73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自訴人陳菊自訴被告楊玉如散播文字誹謗罪,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判決。茲說明本件之主文及事實理由如下:

主文
楊玉如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犯罪事實:楊玉如於民國108年8月6日某時許,在其未設定閱讀權限之臉書張貼「…因為民進黨在馬應(按係「英」字之誤載)九當選總統,陳水扁被關以後,沒有資金來源競選,全都是靠新潮流和陳菊在高雄貪污和挪用公款去競選,陳菊在高雄貪污至少500億,趙家寶全部掌握,蔡英文競選經費5億元是陳菊新潮流提供,在每個大學培養組織學生每年花5000萬,…。還有新聞界和名嘴新潮流每年花2億培養自己人,立委競選每個人都得到800萬競選經費,議員每人得300萬經費,都是陳菊貪污所得,由吳乃仁和邱義仁掌握和調動經費,由邱義仁操盤競選,…,調虎離山只要讓陳其邁趕快回到高雄為最急要務,不然的話,僅貪污的500億就足夠把新潮流全部抓進牢,這是為何趙家寶失蹤的原因,…,高雄的上千億驚天大案,掌握在韓國瑜手裡,高雄弊案一炸開,陳菊等新潮流就完了,連支助太陽花去立法院鬧事的錢,也是陳菊挪用氣爆案的善款,關鍵人物趙家寶和吳乃仁,此兩人一個逃之夭夭,一個有蔡菊做靠山守口如瓶。陳水扁是個人戶貪污,蔡菊邁是集體貪瀆犯罪…」(下稱系爭內容)之文字,傳述足以毀損陳菊名譽之事。致使自訴人陳菊之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到負面貶抑,足生損害自訴人之名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二)理由摘要:
1.被告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在其臉書上張貼系爭內容之文字,並有被告臉書截圖及自由時報網路列印資料影本可證。故被告轉貼系爭內容於臉書之行為,應堪認定。且被告在未設定閱覽權限之臉書張貼之系爭內容,對自訴人之指摘,自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且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2.自訴人迄今未曾因擔任高雄市長任內貪污而遭起訴或判決,且高雄氣爆事故係發生在太陽花學運之後,亦為公眾週知之事實,系爭內容指摘自訴人貪污至少500億元、挪用氣爆案之善款支助太陽花學運,均非事實。
3.被告自承其無法證實內容為真,且在網路上看到系爭內容即加以轉載,堪認被告並無進行查證,亦無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內容為真實,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被告轉貼系爭內容應有惡意。
4.系爭內容足以貶損自訴人之社會評價,業經認定如上。故無論是否屬被告私人私下行為,或是否有人閱讀或按讚,或於張貼後多久撤文,均不影響誹謗罪之成立。況被告之轉貼亦經自由時報記者引用加以報導,並非無人閱覽。
5.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但被告未盡任何查證,係出於惡意傳述系爭內容,自訴人之施政廉潔與否雖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但被告出於惡意具體指摘告訴人貪污500億,並非適當之評論,不得免責。
6.結論: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7.論罪科刑:本件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即透過網路張貼誹謗自訴人之文字,惡性非輕,犯後復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其並無前科,素行不差,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為家庭主婦之生活狀態、犯罪之動機、手段、自訴人可能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得上訴。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賴武志

 本院108年度自字第73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docx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46800

 

2019-11-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資深藝人張琍敏今年4月3日在臉書指「高雄有3000億的重大弊案,陳菊蛇鼠一窩」等,總統府秘書長陳菊認為張琍敏未經查證散布不實消息,控告張琍敏加重誹謗,張琍敏答辯稱是原文轉貼妹妹LINE給她的文章,律師稱蛇鼠一窩是複數,不是針對陳菊一人的單數;台北地院今宣判,判張琍敏無罪。可上訴。

 

張琍敏4月初在個人臉書上表示:「因為高雄有3000億的重大弊案,陳菊蛇鼠一窩,所以新潮流一直發動文宣,煽動韓國瑜選總統,調虎離山,然後老鼠群起攻之」,她認為這些是民進黨的死穴,韓國瑜不選總統就是要牢牢抓住弱點重重的高雄,就如孫子兵法的圍魏救趙之計,「看好未來民進黨逐步被消滅在地球上」。

陳菊委由律師游琦俊提告妨害名譽,張琍敏對網路轉傳的文章深信不疑,未經合理查證就在臉書發布不實訊息,故意將高雄市債務與弊案兩者混為一談,有誹謗陳菊的實質惡意。

法官5月、8月曾兩度開庭傳喚張琍敏,她都以身在國外為由而未到庭,法官曾當庭表示「身在國外不是正當的不到庭理由」,要求雙方先行書面詢答;游琦俊並於8月當庭建議法官考量拘提2度無故不到庭的張琍敏,上月返國出庭,她說這次回台灣要待3個月直到投票結束,她要幫韓國瑜助選;數名韓粉也到庭旁聽,並在庭外高舉「嚴查弊案、債留子孫」、「言論自由、伸張正義」標語相挺。

上月7日張琍敏返國開庭,68歲的她主張自己無罪,答辯稱陳菊擔任高雄市長12年,其執政團隊的操守與執政能力是可受公評的事,她在貼文前就看到很多關於陳菊與高雄市府團隊弊案的新聞或評論,收到妹妹用LINE傳給她的文章後,她才一字未改就貼在自己臉書,她未加油添醋或杜撰,自認是基於善意對於公共事務發表合理評論。

張琍敏貼文與公共利益有關 可受公評

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琍敏在張貼這些文字之前,已經多次在網路上見聞陳菊或高雄市政府的弊案新聞或評論,張琍敏舉證的9篇文章,內容都提及陳菊在高雄市長任內,高雄市政府有官員涉及弊案之嫌,且高市府也有負債金額眾多的事實。

法官認為,張琍敏曾是演藝從業人員,長期旅居國外,她獲得資訊、查核新聞真偽的能力與一般民眾一樣,在閱覽這9篇新聞報導與文章後,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她在臉書發表的文字為真而發表,並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虛構,即使這些文字與事實並非全然相符,仍應認定張琍敏沒有毀損陳菊名譽的故意。

法官認為,陳菊曾擔任高雄市長,張琍敏發表的文字既然涉及陳菊與她所領導的高雄市政府團隊操守及執政表現,與公共利益顯有關連,當屬社會公眾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應受人民的評論、監督,為維護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並兼顧民主政治的監督。

何況依陳菊的身分,若受輿論質疑或中傷,也可透過召開記者會或接受採訪、媒體投書、臉書貼文評論等方式來澄清,對他人的批評言論可能造成的主觀感情侵害,應有較高的容忍程度。

法官因此認定,張琍敏主觀上有相當理由及資料,確信她所陳述的內容為真,缺乏「誹謗故意」,內容也屬可受公評的事項,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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