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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棒富邦悍將前球員陳凱倫2021年突然宣布引退,讓球迷震驚不已,當時引退理由是因為家庭因素,不過根據法院最新判決,才發現真相讓人難堪。陳凱倫當年因為涉嫌將隊友妻子誘騙出來,再押到廁所性侵未遂挨告,士林地院依強制未遂罪,判處1年8個月,還要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官認為,小琪是家庭主婦,在臉書社團兼職販賣商品,名下無財產,小琪丈夫為知名運動員,年收入約200萬元,陳凱倫2021年收入184萬餘元,財產有一台車,法官判陳凱倫須各賠30萬、20萬精神撫慰金。

陳凱倫目前任職尖山國小青少棒隊守備教練, 可能也會受到影響。

 

富邦悍將前選手涉性侵!逼隊友妻口愛「1次就好」 伸狼爪摸全身:想強X你

中華職棒富邦悍將前球員陳凱倫被控於2021年10月間,在宿舍與隊友聚餐喝酒,解散後以續攤為由,邀隊友妻子小惠(化名)及另名女子到小包廂,不料他竟趁著2人獨處時,將小惠強拉至廁所性侵,甚至掏出生殖器要求女方口交,並稱「拜託1次就好」。士林地院審理後,判處陳男1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和小惠丈夫同屬富邦悍將球隊,幾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員工宿舍;110年10月9日,陳男等人在員工宿舍餐廳聚餐飲酒,一行人解散後各自回房,他以續攤為由邀約被害人至小包廂,隨後藉機要求性關係遭拒,竟趁女方不勝酒力之際,將其帶到廁所強行猥褻,甚至掏出生殖器要她幫忙口交。

庭訊時,小惠證稱,當天她與被告在小包廂中等女性友人,男方前面談話很正常,接著突然說和老婆很久未發生性關係,希望自己可以幫他,她連忙拒絕稱「你太太快生了,不要這樣」,後來陳男扶她到廁所嘔吐,竟伸出狼爪撫摸胸部、下體等,並強逼她口交,還說「拜託一次就好」、「真的很想強姦你」等語。

針對相關指控,陳男固坦承於上述時、地違反小惠意願撫摸其胸部、陰部、舔胸部,及將生殖器靠近女方臉旁要求口交,但僅承認強制猥褻,惟否認有何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辯護律師則稱,陳男施行猥褻行為及要求口交時,並未使用暴力、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被拒絕後亦未實施強暴脅迫而讓女方離去。

士林地院審酌,被告於強行撫摸小惠胸部、陰部後,又將生殖器靠近其臉部,依上開客觀行止,實已顯現主觀欲以性器插入口腔或與之接合之性交心態,且已著手並一步一步朝性交之目的進行,被告辯稱其僅有強制猥褻而無強制性交犯意云云顯無可採,因此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可上訴。

《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富邦前內野手陳凱倫性侵隊友妻未遂,士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有期徒刑1年8月,並賠償隊友夫妻共50萬元。(資料照)

富邦前內野手陳凱倫性侵隊友妻未遂,士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有期徒刑1年8月,並賠償隊友夫妻共50萬元。(資料照)

2023/07/10 17:1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曾效力中華職棒富邦悍將的內野手陳凱倫,被控前年在新北市淡水宿舍以續攤為由,騙出隊友的妻子再試圖性侵未遂,過程中甚至自稱「很久沒發生性關係,可否幫我?」士林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陳有期徒刑1年8月,並賠償隊友夫妻共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陳凱倫是在前年10月某日晚間與多名隊友在球員宿舍餐敘,當日凌晨2時許結束後,大家各自回房休息。陳卻藉口續攤,騙出隊友的妻子阿美(化名)前往員工宿舍餐廳的小包廂;後來兩人碰面,陳見阿美酒後身體不適,扶到廁所。

但阿美入廁感到不對勁,立刻傳訊息向友人求救,仍被伺機入廁的陳男推坐在馬桶上,隔著衣服撫摸胸部並舔胸,還將生殖器靠近阿美臉旁要求口交,幸阿美不斷哭求、抗拒,陳才未得手。

士院審理時,陳男坦承有摸胸部、陰部並舔胸部,也有要求口交,承認犯強制猥褻罪,但否認強制性交未遂。

阿美則說,陳男當下說自己跟太太很久沒有發生性關係,希望可以幫忙,經她勸說「你太太快生了,不要這樣」,並想打電話求救時,陳男仍拿走她的手機取消通話,也再度強調「太太懷孕希望能幫忙」,接著出手猥褻並強迫口交未遂。

隊友證稱,太太回房後持續哭泣、發抖,後來太太身體不適睡著,直到早上身為丈夫實在受不了,才問發生什麼事?太太這才回答被陳凱倫侵犯;接著陳凱倫自知有錯,登門道歉。

士院審酌陳男所為已造成阿美心理創傷,且陳男雖曾向隊友夫妻道歉,卻否認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加上分文未賠,判刑1年8月。

民事部分,阿美求償100萬元,其夫則主張因為本案導致工作表現一蹶不振,決定對陳男求償200萬元,總計300萬元。士院最終判夫妻各獲賠20萬元、30萬元,共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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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倫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A男(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俐婷律師           
被      告  陳凱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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