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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向檢警證稱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當下反應是覺得詭異,不知如何拒絕,…(略)…,被告不放棄任何性交機會,當下我不知拒絕,且自暴自棄,沒有極力反抗,…(略)…,會一再答應出遊均是因我自暴自棄,被性侵後有一種只能跟著他的感覺,所以性行為當下都沒有拒絕被告」

2019-05-27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北部某大學陳姓教授帶女兒去開證券戶,楊姓業務對陳女一見鍾情,展開追求,2人不久陷入熱戀、四處旅遊,不僅發生性關係,陳女還因此懷孕。教授氣炸要女兒提告性侵,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他竟到楊男的公司發傳單指「其狼陰和陳星如出一轍!」反而踢到鐵板,這下要負起民、刑事責任。

 

發傳單指控被提告

教授發傳單後被楊男提告刑事加重誹謗罪,教授被判罰金1萬5000元、緩刑2年;民事還得另賠6萬元。

判決書指出,楊男、陳女2016年2月間前往非洲、金門、日月潭等地旅遊,並發生性關係,戀情因陳女懷孕而曝光。教授震怒要女兒告楊男性侵,陳女則向檢警證稱:「我當下反應是覺得詭異,不知如何拒絕…會一再答應出遊,均是因我自暴自棄,被性侵後有一種只能跟著他的感覺…。」

檢察官認為,陳女已成年,既沒有明確拒絕,案發後未立即報警,也沒有懼怕反應,反而繼續規劃與楊男出遊,認定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處分楊男不起訴。

教授不滿處分結果,隔年5月至楊男新任的公司發傳單,裡頭寫著:「楊○○/以教期貨為餌/旅遊為陷阱/誘姦無知女性/令受害者和其父母痛不欲生/其狼陰和陳星如出一轍。」楊男認為受辱,反告教授誹謗。

教授否認犯行,辯稱女兒因此事罹患思覺失調症,檢察官不具精神醫學背景,又未請教醫師,就自行論斷楊男沒有刑責,他才會不服。

教授稱,看著女兒受精神病折磨,今年4月才入住精神病房,身為父親實在不忍,才會發傳單要楊男面對。

教授︰女兒受折磨住院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依教授學歷、智識應能理解不起訴理由,且「陳星」事件經媒體廣為報導,已成為影射性侵、足使他人感到難堪的名字,包括「誘姦」等詞都已逾越言論自由的適當性,依加重誹謗罪判罰金1萬5000元,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但給予緩刑2年。

民事部分,台北簡易庭依刑事判決見解,判教授賠償楊男6萬元,法官更在判決書內真情流露,表示女兒疾病對父母親來說都是不可承受之重,只是一樣米養百樣人,人世間有太多法律無法解決的問題,法院即便無奈也無能為力,私德的事只有當事人能處理,但如有侵權行為仍得負損害賠償責任。

 

2019-05-2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民眾以涉有爭議事件的「人名」罵人,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律師黃祿芳表示,這須視言論整體內容及背景事實而定,很難一概而論;以本案來看,陳星曾被控誘姦,及林奕含自殺事件曾被廣泛報導,很可能已到了家喻戶曉的程度,不論司法調查結果如何,陳星都因此身敗名裂,指控他人有像陳星行為,確有可能對名譽權造成不法侵害。

 

黃祿芳表示,本案教授知道女兒告楊男強制性交罪,已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確定,仍散佈文章,試圖讓人聯想楊男以不正當方法誘使無知少女性交,由於文章內容包含「以教期貨為餌、旅遊為陷阱、誘姦無知女性」等具體事實指控,卻無充分證據證明及合理查證,較易被認定是不法侵害名譽權並構成誹謗罪。

黃祿芳說,在單純抽象辱罵卻未指控具體事實的情形,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公然侮辱罪,而非誹謗罪,在實務上曾有案例罵「跟張淑晶一樣,肖查某」被判公然侮辱有罪確定,主因是除講人名外,還外加「肖查某」辱罵字眼。

黃祿芳並指出,也有人罵「彰化許純美」被判決無罪確定,主要理由是爭議性公眾人物或許有人欣賞,或許有人不以為然,難認有一致性的褒、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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