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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東地檢署昨天公布的「張靜案」起訴資料,張靜與黃桂青為男女朋友關係,分為台東縣台東市「綠絲美髮美體沙龍」負責人、服務人員,張靜指示保全人員在按摩房間天花板架設監視錄影、錄音設備,以攝入來店客全裸更衣及裸露隱私的部位,偷拍時間長達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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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律師張靜因涉妨害秘密罪日前遭台東地檢署搜索約談,但檢方聲押後被台東地院認定拘提程序有瑕疵當庭釋放。張靜24日在數名律師陪同前往台北地院自訴東檢承辦檢察官和2名主任檢察官,控告他們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法搜索、妨害電腦使用、公務員洩密及妨害秘密,而東檢24日火速依妨害秘密罪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張提起公訴。

張靜24日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自訴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涉嫌加重誹謗、偽造文書罪。同時也委託律師到台東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自訴,控告承辦此案的東檢主任檢察官陳筱茜、檢察官羅佾德涉嫌違法搜索、妨害電腦使用、公務員洩密、妨害秘密等罪,另控羅佾德涉嫌偽造文書等罪。

張靜表示,他根本不是沙龍實際經營者,監視器又是委託新光保全裝設,由新光保全控制拍攝畫面,他不可能以監視器偷拍,竟遭謝長夏發布新聞稿徵求「被害人」,言論顯非事實,謝長夏涉嫌加重誹謗罪。

對於張靜的指控,謝長夏強調一切依法執行傳票、拘提程序。謝長夏說明案情,張靜及女友黃女分別是台東市「綠絲美髮美體沙龍」店負責人及服務人員。張靜2016年11月10日向保全公司簽訂監視器買賣契約,買斷保全公司監視器設備及其主機儲存影片檔案設備。

因張靜認原設備儲存硬碟容量不足,又另行加購大容量儲存影片硬碟,儲存期間可長達半年。張靜指示保全人員在按摩房間(亦為顧客更衣處)的天花板,架設監視錄影、錄音設備,並刻意將其中1顆鏡頭朝向按摩店內按摩床,以攝入所有來店按摩顧客全裸更衣及裸露隱私部位的全部過程。

另外,保全公司工程師依張、黃2人指示,每半年1次,將特定日期的偷拍影片檔案拷貝並存入隨身碟,持至張靜經營之律師事務所,交予事務所的行政助理。

謝長夏表示,偷拍時間長達5年以上,迄偵查終結有5名被害人提出告訴。其中1被害人前往按摩店10餘次,遭偷拍的全裸影像,留於查扣之監視器主機。另部分轉存檔案流向不明,偷拍後拷貝交予律師事務所影像檔部分未查獲,張、黃2人不願交代流向,因此被害人全裸和裸露私處影像有散播危險,檢察官除繼續偵辦外,也建請承審法官適時、適當將張、黃2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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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05:30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律師」及綠絲沙龍的店名「綠絲」,兩個諧音名稱都與張靜有關!台東檢方指控律師張靜經營綠絲沙龍,偷拍顧客裸體,以妨害秘密罪等罪起訴。法界人士分析,店家裝監視器很普遍,但拍攝到客人裸體,已逾越合理使用範圍,本件涉案律師能否從綠絲案脫身?頗受矚目。

刑法第三一五之一條妨害祕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最重可處三年徒刑。

法界指出,此罪構成要件之一是「無故」,店家為自保而裝設監視器,是常態,並非無故;但就算基於合理目的裝設監視器,裝設地點仍應慎重選擇,為何要裝在更衣間?為何只有一支調整至可清楚拍攝客人裸體的角度?其目的可議,顯已逾越監視的必要及合理使用目的。

張靜主張監視器是保全公司裝設,法界人士對此表示,保全公司若是依店家指示裝設,店家就難以卸責,除非證明自己不知情。

若是為避免交易糾紛而有需要攝錄,但要攝錄隱私部位,須徵求客戶同意,且即使自保用也應於交易後銷毀,若長時間收集保存,顯無正當性。

 

個案有罪否? 依事實認定

 

本案若是單純偷拍,未涉及營利,涉犯一般妨害祕密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但拍攝一件犯一罪,應一罪一罰。不過法界人士也認為,本案檢方偵辦程序上有瑕疵,對律師事務所執行搜索不夠謹慎;至於個案是否犯罪,是依事實判定,不是喊「查水表」等由就能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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