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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橙屋商旅賣床單等物給抓姦的徵信社遭判賠,床單上若果留有「證據」的話,還能呈堂當證據嗎?法界人士說,「毒樹果」大都針對公權力非法取得的證物,至於私人取得證物,除非手段過於激烈,一般來說不受影響。

  • 橙屋商旅販售旅客用過床單等物品,算洩露個資判賠司法首見。(記者張忠義攝)

    橙屋商旅販售旅客用過床單等物品,算洩露個資判賠司法首見。(記者張忠義攝)

毒樹果實理論在於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即違法取得的證據將會污染後面合法取得的證據。舉例來說,辦案人員刑求逼供得知凶刀下落,之後持搜索票從被告親人處搜出凶器,雖然後者是合法搜索,但依毒樹果實理論,凶刀不能當作證物,關鍵在於線索非法取得。

私人非法取證 認定較寬

至於私人非法取得證物,法界人士說,需視個案而定,有些徵信社業者為取得通姦證物不擇手段,如潛入民宅設針孔、強行衝入摩鐵房間等,取得的證物雖非法,但原則上在法庭上仍有效,因其需背負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

但如果取得證物的手段過於激烈,如凌虐、威脅等,則可能不能當證據,即一般所說的「權衡理論」。

 

2019-05-12

記者鮑建信/特稿

橙屋商旅販售房客用過的床單等物,被認定洩漏個資遭判賠,法界看法見仁見智,目前官司已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中;法界人士認為未來的勝敗關鍵,就在於床單上能否驗出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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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單等物固然為旅館財產,但徵信社業者買下的目的,明顯是想取得毛髮、唾液的DNA個資,以便作為通姦證據,旅館經理和員工理應知曉,所以有法界人士認為,一旦床單等驗出房客DNA,商旅業者確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無DNA就未違個資法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此案,雖認定商旅出售床單等物的行為違反個資法,但有無驗出DNA卻未提及,故此部分既成為爭點、也會是關鍵,勢必直接影響二審官司的勝負結果。

至於民事求償的法律論點相同,毛巾、床單等物若經檢驗後,沒有陳男、胡女2人的DNA,就無個資問題,僅是單純商業行為,橙屋商旅並非沒有反敗為勝可能,反之則可能難逃賠償責任。

 

019-05-12

〔記者吳政峰、鮑建信/綜合報導〕商旅床單上若留有DNA,法官認定是個資。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密度高,呼籲民眾、營利機構、公務機關不論是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一定要詳讀條文並遵守規定,以免挨罰,甚至判刑。

  • 橙屋商旅販售旅客用過床單等物品,被判賠。(圖為類似款房型,取自橙屋商旅網站)

    橙屋商旅販售旅客用過床單等物品,被判賠。(圖為類似款房型,取自橙屋商旅網站)

柯怡如指出,個資可分為一般個資跟特種個資,與民眾或公司較有關係的是前者,蒐集個資前一定要徵得民眾同意,並告知使用目的,未告知目的或把個資挪作他用,就違法;比如有人盜取人力銀行資料庫的求職者個資轉賣保險業者,是在未經民眾同意下就「蒐集」並轉給保險業「利用」,兩種行為都觸法。

柯怡如說,也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張貼欠費公告,卻未遮隱住戶資料;也有人擷取和朋友的對話,PO網供不特定人閱覽,都有觸法可能。柯怡如建議,信用卡申請單上多會要求填寫者提供個資給行銷部門用,若民眾不希望接到這些電話,就不要勾選;路上遇到請求填個資送禮物的問卷,也應看清楚上面有沒有註明蒐集目的,以免遭濫用。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檢檢察官馮美珊說,法定個資指的是「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及隱密性較高的「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最重可處5年徒刑。

2019-05-12

〔記者鮑建信、吳政峰/綜合報導〕旅館業者把房客用過的床單等物賣給抓姦者,法官認為床單上面有「個資」,判決旅館賠償!

司法首例 法官判床單有個資

國營單位陳姓男員工與胡姓女公務員疑偷情,陳妻僱徵信社人員抓姦,高雄市橙屋商旅將兩人用過未清洗的床單等販售給徵信業者,法官認為床單上會留下毛髮、唾液等,判決商旅和販售的女員工賠償房客八萬元;此為旅館業者賣房間床單遭判賠的國內首例判決。

  • 橙屋商旅販售旅客用過床單等物品,洩漏個資判賠為司法首見。圖為旅館內類似房型。(取自橙屋商旅網站)

    橙屋商旅販售旅客用過床單等物品,洩漏個資判賠為司法首見。圖為旅館內類似房型。(取自橙屋商旅網站)

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表示,抓姦的徵信業者或配偶向旅館業者買床單等物,實務上常見,而床單是業者的所有物,本來就可以處分,本案法官判決業者賠償,算是滿特別的見解。

買床單實務常見 判賠罕見

已婚陳男與胡女是在前年二月十四日情人節夜晚投宿橙屋商旅,徵信社顏姓男子等兩人,隔天意圖進入房內拍照受阻。陳等人退房不久,顏男馬上向商旅買下該房間未清洗的床單、被單、毛巾、浴巾等物,提供給客戶做為未來控告通姦的證物。

陳男提告認為,床單等盥洗用品附有投宿房客的毛髮、唾液等基因,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商旅未獲得他的同意就私下出售,要求業者和女員工賠償六十萬元。

女員工供稱,她取得當班經理同意出售,且床單為公司所有,不是陳等人的私人物品。橙屋公司稱,浴巾等物於房客使用期間暫借,退房後仍為旅館財產,公司有處分權利。

疑夫偷情 婦僱徵信社找證據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飯店或旅館的房客雖退房離開,但其遺留使用過的貼身物品或垃圾,通常含有毛髮、體液等生物跡證,自屬含有基因等個人資料,當受憲法資訊隱私權的保護,業者應清洗或清除,這是房客所認知並期待的事。

橙屋商旅未經原告陳等人的同意,私下出售未清洗、含基因等個資的床單等物,自屬侵害陳等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此雖非財產上損害,仍可請求賠償,審酌後認為應賠償八萬元為宜。橙屋公司已上訴高雄高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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