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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6日

郭育軒被控外洩露點照,他昨喊冤,稱女方沒約定不能外流。

【吳珮如╱台北報導】美眉外拍,小心超尺度照片外流!男子郭育軒喜好攝影,幫許多美眉拍照,其中A女指控,為留下青春回憶,與郭相約旅館拍性感照時,郭突然施壓要求拍露點照,事後還外流po網,憤而提告。但檢方認為,照片呈現並無猥褻,且無法證明有脅迫拍攝,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等罪,不起訴。郭昨稱共挨告7案,已3案不起訴;也提告的B女則說,有逾20人受害。

郭育軒在臉書公開深V(上圖)、清涼翹臀(下圖)等外拍照。翻攝郭育軒臉書

記者昨瀏覽郭男(30歲)臉書,郭公開許多拍攝Cosplay(動漫角色扮演)女性的外拍、旅拍照,但對局部特寫似有偏好,也展示多張女性翹臀、胸部深V、大腿特寫。《蘋果》昨以討論攝影為由約出郭男,郭男自稱在機械公司工作,還拿多名女子露點照給女記者看。

 

攝影師辯遭仙人跳

女記者表明身分後,郭男急忙稱所攝露點照均經相關女方同意,且沒約定不能外流,自己基於同好分享,才會將露點照po網分享給友人,喊冤指共有7女亂告他,其中一女提告後卻要求和解金,他覺得自己遭「仙人跳」,但發生糾紛後已將相關照片刪除致歉。而關於逾20人受害,郭稱沒那麼多,至於拍攝費用,僅有時和女方分攤旅館費。
檢方調查,A女泣訴去年4月在北市新驛旅店拍性感照時,郭男軟硬兼施,揚言「不拍露點照,就不給妳已拍好的檔案」,又拿其他女子被拍的露點照要她配合拍攝,A女就範,事後卻發現露點照被po網,憤而控告郭男涉犯散布猥褻物品、強制、妨害秘密等罪。
但郭男應訊否認不法,稱未恐嚇脅迫,雖有秀過往作品,也只是讓A女決定是否拍攝,但確實沒經A女同意就po露點照。

無法證明脅迫拍攝

士林地檢署認為,照片呈現呈較唯美,並非暴力、性虐或猥褻照,且無法證明有脅迫拍攝,與散布猥褻物品等罪的構成要件不符,不起訴。經查,另有B女、C女也以郭散布她們的照片提告,但因逾告訴期不起訴;不過,還有4女仍訴訟中,其中2人是少女,指控被郭拍下未成年人的身體私密照、郭涉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我們都被利用了」

B女昨受訪憤怒說:「我們都被利用了!」痛批郭男拿她的性感照煽動拍攝,要求其他女生露出內衣褲甚至露三點給拍,B女指至少20人受害,其中一少女被郭要求使用情趣用品入鏡,拍攝充滿性暗示的下體特寫照。
律師陳亮佑指刑事要求的成罪要件難度較高,但仍可打民事官司,以隱私、名譽權受損求償,並要求網站撤除侵權照片。律師鄭光婷指出,拍攝未成年者猥褻照、散布,最重可判刑5年、3年。

外拍 注意事項

●過濾攝影師過往作品,打聽風評是否良好
●拍攝地點、尺度、照片著作權歸屬、禁止外流等事宜,均事先溝通,簽署或錄下協議內容,也可用LINE等工具交涉,留下紀錄
●攝影師提議臨時變更拍攝地點或擴大尺度,直接拒絕
●避免單獨赴約,首次外拍地點勿選摩鐵等室內空間
●私密部位做好保護,以防攝影師故意喬角度走光
●自帶飲用水,不喝對方提供的飲品
●遇攝影師有毛手毛腳等異狀,應藉故離去,安全第一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出面淚控
男子郭育軒涉誘使女子露點拍照,甚至以此引誘其他女子也拍露點照,也提告卻逾訴訟期的B女,昨受訪氣憤表示,自己雖只是性感照被郭男拿來對外「背書」,但她發現多人受害後,在網路上和多名受害女聯繫,整理成「懶人包」po網,「希望不再有人受害」,她說,大家都是被約到偏僻山區、旅館等隱密地點,與郭獨處時受害。
C女昨受訪則痛哭說,郭男與她相約出遊,卻帶她到汐止山區廢墟拍照。

可簽協議訂違約金

C女指郭男趁四下無人,要求她解開釦子,她當時很害怕只能照做,沒想到,郭男竟伸手扯開釦子,拍下她露乳溝的照片,她回家後大哭,「現在想到就全身發抖」。
C女說,後來友人向她提起,指郭男要求要拍攝「大尺度」照片,她驚覺有不少女子受害,互相聯繫後,一行人去警局報案,她才得知竟有女子被拍攝私密處特寫照。
對此,郭重申,拍攝過程均經同意無不法。律師陳亮佑建議,想外拍的女性,應找知名攝影公司協助,外拍時也請親友陪同,另外,事前雙方可先簽協議,載明拍攝用途、尺度等,並訂定違約金嚇阻兼自保。
記者吳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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